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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刘某的妻子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路面清洁工朱某相撞后摔倒受伤,经交警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在将妻子送至医院救治时,为贪便宜使用医保卡刷卡结算,对医院审核外伤的医保工作人员隐瞒顾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在签署的《常州市意外伤害类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知情承诺书》(以下简称“外伤承诺书”)中谎称顾某是在骑车避让他人时受伤,成功使用医保刷卡结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9284.43元。
2021年1月,刘某陪同顾某到医院取出因事故植入的钢钉,在已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在代妻子办出院手续时再次使用妻子的医保卡结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5049.15元。
经检察机关起诉,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检察官说法
医保是“看病钱”“救命钱”,不是用来填补个人损失的。签外伤承诺书时一定要看清不能使用医保结算的条件。撒个谎、编个理由走医保,后果很严重。本案刘某的妻子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第三人责任。当有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多次医疗费用均不能直接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窗口按责任比例进行报销。但刘某仍选择隐瞒受伤实际原因,通过编造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医保支出,最终导致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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